湖南拟明确垃圾处理费为政府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全额征缴

 

 

《湖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印发,办法明确,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财政和税务部门负责全额征缴。同时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且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罚款,单位罚款不超过3万元,个人罚款不超过1000元。

 

 

办法指出,生活垃圾处理费包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清扫保洁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收费形式。各地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城镇居民小区,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城镇清扫保洁费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委托清扫保洁的居民或单位收取;在业主大会成立后,城镇清扫保洁费由被委托清扫保洁主体与居民或单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按合同约定提供清扫保洁服务和收费。已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城镇清扫保洁费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物业服务费不包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在城乡统筹垃圾收运体系完善、已实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农村地区,应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由各村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级以上环卫主管部门组织征收并负责相关工作。村委会负责本村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财政和税务部门负责全额征缴。同时,为提高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环卫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交通运输、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在相应领域代扣代缴。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1%-3%的手续费,手续费具体标准,根据代征工作量等相关因素由当地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此外,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办法要求各地逐步建立城镇非居民厨余垃圾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拉大价格级差,体现有奖有罚。

 

 
来源:环卫科技网
创建时间:2022-05-05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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