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质能源相关国家政策——财税政策篇

《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表中所列的林业“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具体含义如下。
“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按《次加工原木》(LY/T 1369—2011)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
“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花卉、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022年5月,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激发乡村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乡村振兴捐赠等六个方面梳理形成了109项针对乡村振兴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
在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方面,多条内容直接涉及到对林业生物质能源和材料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现行税收政策着眼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大局。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方面,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第18项);在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方面,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第33项);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方面,“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第39项);在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第49项),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纤维板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90%(第50项),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和工业级混合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第51项),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第52项),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的纤维板等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第53项),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第5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