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少中:如何推动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到2030年,新能源将全面参与市场交易。新能源是否做好全面参与市场交易的准备?与化石能源相比,在“双碳”目标下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有哪些优势,又有哪些短板?如何做到取长补短?这些都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新能源具有多种优势
相对于传统化石能源,新能源具有诸多优势,例如基本不受资源约束,可以说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绿色、低碳甚至零碳排放,不产生环境污染和温室效应;一次能源易于获取,设备易于运维,运行成本低等。

三是运维优势。新能源发电不需要运输和使用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一次能源,建成后基本不需要公路、铁路、港口、管输设备、仓储空间等基础设施。另外,由于基本不需要燃料,所以新能源发电系统结构简单且易于操作维护,可节省大量人力、物力。
新能源优势尚难市场化体现
尽管新能源有多种优势,但无论在电力市场还是在碳市场上均未得到彻底体现,尤其是其低碳优势,现阶段还不能得到完整而充分的兑现,成为制约新能源顺利实现市场化发展的瓶颈。一是在电力市场难体现全部优势。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所需一次能源可以免费获取,其边际成本近乎为零,所以新能源的资源优势可以在市场上得到体现。同时,受《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约束,化石能源企业基本都进行了环保改造,这意味着化石能源在报价中附着了环境成本。相对而言,可再生能源的低(零)污染优势也得到了体现。然而,由于现阶段尚无相关政策约束,化石能源发电企业并未被强制要求采取与碳减排有关的措施,所以也未在电力市场报价中包含相应的碳成本。正因如此,新能源的低碳优势很难得到体现。


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的建议
我国“富煤”的资源禀赋,决定了在碳达峰前后很长一段时期内新能源尚不足以担当主力。要确保新能源在市场上站稳脚跟,必须统筹行业与社会,兼顾成本与效益,同时用好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两种手段,综合评估与实现新能源的行业价值与环境价值,打通能源行业与全社会之间成本疏导与价值传导的渠道,实现责任同担与利益共享,在更大范畴、更广领域评估和认可新能源的环境价值,尊重其价值体现,给予其环境补偿,最终实现能源的清洁低碳转型。 (一)全社会共担消纳新能源的成本 出力不稳定,是新能源的固有特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更不以新能源投资方的意志为转移,甚至不会随新能源技术发展而彻底改观。消纳出力并不稳定的新能源,是全人类为保护环境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也必须承受由此带来的必要成本。更何况在实际运行中,新能源的优势尚未得到全面补偿,所以更应该包容其缺陷,因消纳新能源而增加的系统成本不应由新能源单独承担,理应由全社会共担。依据上述思路和原则,可以分别采取如下策略:一是,由新能源在电力市场上承担系统调节性成本,但在市场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补偿;二是,新能源尽量少地承担调节性成本,将所增加的系统调节费用通过一定方式分摊到用户电价中去。 (二)新能源参与碳市场兑现环境价值 环保部门根据化石能源消费总量测算出年度碳排放总量指标,再根据发电量占比,将碳排放权总量指标分配给所有发电项目(包括新能源项目)。新能源所拥有的碳排放权指标,正好对应化石能源的指标缺口,新能源可以在碳市场上出售碳排放权指标。 此举的好处是,让电力市场和碳市场进行有效衔接,在两个市场之间实现成本与价格的传导,新能源在电力市场上“失去的”,可以在碳市场上“补回来”,从而为新能源发展营造了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 (三)做好政策统筹,避免重复施策 从可再生能源的角度看,其需要在电力市场上为出力不稳定的劣势买单,但可以在绿证市场上为自身的清洁低碳获得收益,并能通过绿电市场获得更多交易机会与成交量,且可以收获较高的交易价格。从化石能源的角度看,其可以在电力市场上为出力稳定且可灵活调节获得收益,但需要在碳交易市场上为其高碳排放买单。无论是给化石能源追加环境成本,还是让新能源获得环境收益,其目标都是为了促进能源转型,实现能源行业以及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这里面可能存在一个重复考核和激励的问题。在上述多个市场之间,及其涉及的多项政策之间,以及多目标任务之间,必须做好统筹协调,避免出现重复考核或过度考核,以及重复激励或过分激励等问题。否则,同样不利于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影响新型能源体系的建立。
来源:能源新闻
作者:黄少中-中国能源研究会碳中和产业合作中心主任,刘光林-《中国电业与能源》杂志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