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有对石油企业销售生物燃料的要求
1月5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规定》明确,《案由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稽查案件案由表(试行)〉的通知》(办稽查〔2010〕80号)即行废止。在执行中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 下面是节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 违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规定类 未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燃料销售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可再生能源法》第31条)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石油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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