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27 2023
      10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炼油行业绿色创新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国内原油一次加工能力控制在10亿吨以内,千万吨级炼油产能占比55%左右,产能结构和生产力布局逐步优化,技术装备实力进一步增强,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升等。 《指导意见》重点部署了四方面17项任务:在推动产业优化升级方面,部署优化产能结构布局、严控新增炼油产能、推进炼厂改造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完善炼油行业管理5项任务;在推进能源资源高效利用方面,部署加强能效水效管理、推动系统用能优化、实施工艺装备升级、鼓励资源循环利用4项任务;在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方面,部署引导炼油过程降碳、推进二氧化碳回收利用、支持制氢用氢降碳、探索加强碳排放管理4项任务;在加强科技创新引领方面,部署优化创新体制机制、加强软件开发应用、开发新型炼油技术、加快低碳技术研发4项任务。 鼓励资源循环利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探索废塑料、废润滑油、废弃油脂、废弃生化污泥等废弃有机物与原油耦合加工。鼓励重点开发废塑料低能耗热解与净化预处理技术,开发低碳排放的废塑料油深加工...
  • 10-27 2023
      CCER开始的脚步是越来越近了,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登记、交易和结算活动,做好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衔接工作,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做出重要通告。 明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注销、集中统一交易与结算服务负责单位 2017年3月14日前已获得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可于2024年12月31日前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 2025年1月1日起不再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 通告全文如下: 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登记、交易和结算活动,做好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衔接工作,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成立前,由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承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注销等工作,负责全国温室气体自愿...
  • 10-26 2023
      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制定发布了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红树林营造等4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本次发布的4项方法学明确了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红树林营造等项目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适用条件、减排量核算方法、监测方法、审定与核查要点等。其中,造林碳汇方法学适用于乔木、竹子和灌木荒地造林。并网光热发电方法学适用于独立的并网光热发电项目以及“光热+”一体化项目中的并网光热发电部分。并网海上风力发电方法学适用于离岸30公里以外,或者水深大于30米的并网海上风力发电项目。红树林营造方法学适用于在无植被潮滩和退养的养殖塘等适宜红树林生长的区域人工种植红树林项目。4项方法学在参考国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通行规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我国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和绿色低碳技术发展趋势,既与国际接轨,也针对中国具体情况强化了监测数据质量,进一步明确了审定与核查关键环节,具有中国特色、符合管理实际,有助于产生国际公认的高质量碳信用。 点击查看4项方法学详细内容 来源:生态环境部  
  • 10-23 2023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加快放开各类电源参与电力现货市场。按照2030年新能源全面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节点,现货试点地区结合实际制定分步实施方案。分布式新能源装机占比较高的地区,推动分布式新能源上网电量参与市场,探索参与市场的有效机制。暂未参与所在地区现货市场的新能源发电主体,应视为价格接受者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出清,可按原有价格机制进行结算,但须按照规则进行信息披露,并与其他经营主体共同按市场规则公平承担相应的不平衡费用。   鼓励新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分时价格信号,推动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主体在削峰填谷、优化电能质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探索“新能源+储能”等新方式。为保证系统安全可靠,参考市场同类主体标准进行运行管理考核。持续完善新型主体调度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其调节能力,更好地适应新型电力系统需求。 《通知》还提出,有序扩大现货市场建设范围。福建尽快完善市场方案设计,2023年底前开展长周期结算试运行。浙江加快市场衔接,2024年6月前启动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四川结合实际持续探索适...
  • 10-23 2023
      导读   10月1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通知将2023—2025年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等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有关重点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这也意味着除电力行业外的7大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的脚步渐近。        通知规定,对于直供重点行业企业使用且未并入市政电网、企业自发自用的非化石能源电量,其对应的排放量按0计算。        这项政策意味着水泥、电解铝和钢铁行业企业等行业中那些能够自主发电并使用非化石能源的企业在计算其碳排放量时可以享受到绿电抵免,假如今年底被纳入全国碳市场,明年履约,则会在全国碳配额市场中获益。        另外,通知规定:通过市场化交易购入使用非化石能源电力的企业,需单独报告该部分电力消费量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绿色电力消费凭证》或直供电力的交易、结算证明,不包括绿色电力证书),对应的排放量暂按全国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进行计算。2022年度全国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为 0.5703tCO/MWh,后续年度因子通过管理平台发布。        这是一个明确的政策导向,旨在鼓励企业转向清洁能源投资...
  • 10-23 2023
      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公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标志着暂停了6年的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正式重启。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3年9月1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3年第三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 罗文   2023年10月19日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控制和减少人为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鼓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行为,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导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和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申请温室气...
  • 10-19 2023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统筹运用质量认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统筹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认证制度体系建设,优化制度供给,规范认证实施,全面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原文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统筹运用质量认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认证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运用质量认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以及《市场监管系统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统筹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认证制度体系建设,优化制度供给,规范认证实施,全面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二)工作原则 1. 总体部署、统筹推进。坚持系统谋划,加强统筹协调,完善顶层设计,有计划、分步骤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认证制度体系建设。 2. 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坚持目标导向...
  • 09-19 2023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这是我国首个国家层面正式发布的、用于指导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和规范市场规则编写的文件。此次基本规则的出台,最大限度遵循了市场建设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考虑了与现有机制的衔接,最大限度体现了各市场成员的核心诉求。 规则指出,电力现货市场近期建设主要任务: (一)按照“统一市场、协同运行”的框架,构建省间、省(区、市)/区域现货市场,建立健全日前、日内、实时市场。 (二)加强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的衔接,明确中长期分时交易曲线和交易价格。 (三)做好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的衔接,加强现货市场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融合,推动现货市场与辅助服务市场联合出清。 (四)推动电力零售市场建设,畅通批发、零售市场价格传导。 (五)稳妥有序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设计适应新能源特性的市场机制,与新能源保障性政策做好衔接;推动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交易。 (六)直接参与市场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用户等应平等参与现货交易,公平承担责任义务;推动代理购电用户、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偏差电量分开核算,代理购电用户...
  • toolbar
    返回顶部
  • toolbar
    电话:010 - 6852 5883
  • toolbar
    toolbar